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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鵬
“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証的企業經營。”辦案檢察官介紹,犯罪嫌疑人顯然沒有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也沒有煙草零售許可証,不具備在我國經營銷售卷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資質。根据法律規定,非法經營銷售卷煙金額達到5萬元,即屬於“情節嚴重”,搆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從境外購進卷煙在國內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14萬元,已涉嫌非法經營罪。
原標題:非法經營電子煙嫌疑人被批捕
(責編:左瑞、鄧楠)
2017年10月,國傢煙草專賣侷制定下發了《關於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IQOS、GLO、Ploom、REVO四種類型的新型卷煙產品判定含有煙草特征性成分,屬於煙草制品,抽水肥,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
近日,煙台市首例電子煙非法經營案犯罪嫌疑人被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5月7日,煙台市煙草專賣侷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証的情況下販賣某知名品牌“煙彈”,銷售煙草制品。公安機關網安大隊迅速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朱某某、潘某某。經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雅虎關鍵字廣告,趙某、朱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証的情況下,非法銷售電子煙的煙彈至少14余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印度神油,涉嫌非法經營罪,故對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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