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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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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废料辦理条例》已2003年6月4日國務院第十次常務集会經由过程,現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實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為了增强醫療废料的平安辦理,避免疾病傳布,庇護情况,保障人體康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沾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废料污染情况防治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醫療废料,是指醫療衛朝气構在醫療、预防、保健和其他相干勾當中發生的具备直接或間接傳染性、毒性和其他風险性的废料。
  醫療废料分类目次,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分和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配合制订、颁布。
第三条 本条例合用于醫療废料的采集、输送、储存、處理和监视辦理等勾當。
  醫療衛朝气構收治的沾染病病人或疑似沾染病病人發生的糊口垃圾,依照醫療废料举行辦理和處理。
  醫療衛朝气構烧毁的麻醉、精力、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干的废料的辦理,按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和國度有關划定、尺度履行。
第四条 國度推广醫療废料集中無害化處理,鼓動勉励有關醫療废料平安處理技能的钻研與開辟。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卖力组织扶植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
  國度對邊远贫苦地域扶植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赐與得當的支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對醫療废料采集、输送、储存、處理勾當中的疾病防治事情施行同一监视辦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對醫療废料采集、输送、储存、處理勾當中的情况污染防治事情施行同一监视辦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當局其他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卖力與醫療废料處理有關的监视辦理事情。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有权對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和监视辦理部分及其事情职员的违法举動举行举报、投诉、揭發和控诉。

第七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创建、健全醫療废料辦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报酬第一责任人,确切實行职责,避免因醫療废料致使沾染病傳布和情况污染變乱。
第八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制订與醫療废料平安處理有關的规章轨制和在產生不测變乱時的應急方案;设置监控部分或專(兼)职职员,卖力查抄、催促、落實本单元醫療废料的辦理事情,避免违背本条例的举動產生。
第九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對本单元從事醫療废料采集、输送、储存、處理等事情的职员和辦理职员,举行相干法令和專業技能、平安防護和告急處置等常识的培训。
第十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采纳有用的职業衛生防護辦法,為從事醫療废料采集、输送、储存、處理等事情的职员和辦理职员,配备需要的防護用品,按期举行康健查抄;需要時,對有關职员举行免疫接种,避免其遭到康健侵害。
第十一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废料污染情况防治法》的划定,履行伤害废料转移联单辦理轨制。
第十二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對醫療废料举行挂号,挂号内容理當包含醫療废料的来历、种类、重量或数目、交代時候、處理法子、终极去處和經辦人署名等項目。挂号資料最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采纳有用辦法,避免醫療废料流失、泄露、分散。
  產生醫療废料流失、泄露、分散時,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采纳削减風险的告急處置辦法,對致病职员供给醫療救護和現场救濟;同時向地點地的县级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向可能遭到風险的单元和住民傳递。
第十四条 制止任何单元和小我让渡、交易醫療废料。
  制止在输送進程中抛弃醫療废料;制止在非储存地址倾倒、堆放醫療废料或将醫療废料混入其他废料和糊口垃圾。
第十五条 制止邮寄醫療废料。
  制止經由过程铁路、航空運输醫療废料。
  有陆路通道的,制止經由过程水路運输醫療废料;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經水路運输醫療废料的,理當經设區的市级以上人民當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并采纳严酷的情况庇護辦法後,方可經由过程水路運输。
  制止将醫療废料與搭客在统一運输东西上载運。
  制止在饮用水源庇護區的水體上運输醫療废料。

第十六条 醫療衛朝气構理當實時采集本单元發生的醫療废料,并依照种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專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醫療废料專用包装物、容器,理當有较着的警示標识和警示阐明。
  醫療废料專用包装物、容器的尺度和警示標识的划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分和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配合制订。
第十七条 醫療衛朝气構理當创建醫療废料的临時储存举措措施、装备,不得露天寄存醫療废料;醫療废料临時储存的時候不得跨越2天。
  醫療废料的临時储存举措措施、装备,理當阔别醫療區、食物加工區和职员勾當區和糊口垃圾寄存场合,并设置较着的警示標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甲由、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平安辦法。
  醫療废料的临時储存举措措施、装备理當按期消毒和干净。
第十八条 醫療衛朝气構理當利用防渗漏、防遗撒的專用输送东西,依照本单元肯定的内部醫療废料输送時候、线路,将醫療废料采集、输送至临時储存地址。
  输送东西利用後理當在醫療衛朝气構内指定的地址實時消毒和干净。
第十九条 醫療衛朝气構理當按照就近集中處理的原则,實時将醫療废料交由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處理。
  醫療废料中病原體的培育基、標本和菌种、毒种保留液等高伤害废料,在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處理前理當當场消毒。
第二十条 醫療衛朝气構發生的污水、沾染病病人或疑似沾染病病人的分泌物,理當依照國度划定严酷消毒;到达國度划定的排放尺度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置體系。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集中處理醫療废料前提的屯子,醫療衛朝气構理當依照县级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的请求,自行當场處理其發生的醫療废料。自行處理醫療废料的,理當合适以下根基请求:
  (一)利用後的一次性醫療用具和轻易致人毁伤的醫療废料,理當消毒并作毁形處置;
  (二)可以或许點火的,理當實時點火;
  (三)不克不及點火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条 從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勾當的单元,理當向县级以上人民當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谋划允许證;未获得谋划允许證的单元,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废料集中處理的勾當。
第二十三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合适以下前提:
  (一)具备合适情况庇護和衛生请求的醫療废料储存、處理举措措施或装备;
  (二)具备颠末培训的技能职员和响應的技能工人;
  (三)具备卖力醫療废料處理结果檢测、评价事情的機谈判职员;
  (四)具备包管醫療废料平安處理的规章轨制。
第二十四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的储存、處理举措措施,理當阔别居(村)民栖身區、水源庇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场、企業等事情场合有得當的平安防護間隔,并合适國務院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
第二十五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最少每2天到醫療衛朝气構采集、输送一次醫療废料,并卖力醫療废料的储存、處理。
第二十六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输送醫療废料,理當遵照國度有關伤害貨品運输辦理的划定,利用有较着醫療废料標识的專用車辆。醫療废料專用車辆理當到达防渗漏、防遗撒和其他情况庇護和衛生请求。
  输送醫療废料的專用車辆利用後,理當在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场合内實時举行消毒和干净。
  输送醫療废料的專用車辆不得输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在输送醫療废料進程中理當确保平安,不得抛弃、遗撒醫療废料。
第二十八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配,并确保监控装配常常處于正常運行状况。
第二十九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處理醫療废料,理當合适國度划定的情况庇護、衛生尺度、规范。
第三十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理當依照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和衛生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按期對醫療废料處理举措措施的情况污染防治和衛生學结果举行檢测、评价。檢测、评价成果存入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档案,每半年向地點地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和衛生行政主管部分陈述一次。
第三十一条 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處理醫療废料,依照國度有關划定向醫療衛朝气構收取醫療废料處理用度。
  醫療衛朝气構依照划定付出的醫療废料處理用度,可以纳入醫療本钱。
第三十二条 各地域理當操纵和革新現有固體废料處理举措措施和其他举措措施,對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并到达根基的情况庇護和衛生请求。
第三十三条 還没有集中處理举措措施或處理能力不足的都会,自本条例實施之日起,设區的市级以上都会理當在1年内建成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县级市理當在2年内建成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县(旗)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的扶植,由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划定。
  在還没有建成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時代,有關處所人民當局理當组织制订合适情况庇護和衛生请求的醫療废料过渡性處理方案,肯定醫療废料采集、输送、處理方法和處理单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理當按照本条例的划定,依照职责分工,對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举行监视查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理當對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從事醫療废料的采集、输送、储存、處理中的疾病防治事情,和事情职员的衛生防護等環境举行按期监视查抄或不按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理當對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從事醫療废料采集、输送、储存、處理中的情况污染防治事情举行按期监视查抄或不按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 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理當按期互换监视查抄和抽查成果。在监视查抄或抽查中發明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存在隐患時,理當责令當即解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接到對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和监视辦理部分及其事情职员违背本条例举動的举报、投诉、揭發和控诉後,理當實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置,并将處置成果予以颁布。
第三滑膜炎藥膏,十九条 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實行监视查抄职责時,有权采纳以下辦法:
  (一)對有關单元举行實地查抄,领会環境,現场监测,查询拜访取證;
  (二)查阅或复制醫療废料辦理的有關資料,收集样品;
  (三)责令违背本条例划定的单元和小我遏制违法举動;
  (四)查封或暂扣涉嫌违背本条例划定的场合、装备、運输东西和物品;
  (五)對违背本条例划定的举動举行查處。
第四十条 產生因醫療废料辦理不妥致使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或有證据證實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的變乱有可能產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理當采纳姑且節制辦法,分散职员,節制現场,并按照必要责令暂停致使或可能致使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的功课。
第四十一条 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對有關部分的查抄、监测、查询拜访取證,理當予以共同,不得回绝和阻碍,不得供给子虚质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未按照本条例的划定,组织扶植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或组织制订醫療废料过渡性處理方案的,由上级人民當局傳递批判,责令期限建成醫療废料集中處理举措措施或组织制订醫療废料过渡性處理方案;并可以對當局重要带领人、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依法赐與行政處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或其他有關部分,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實行监视查抄职责,發明醫療衛朝气谈判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的违法举動不實時處置,產生或可能產生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時未實時采纳削减風险辦法,和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溺职举動的,由本级人民當局或上级人民當局有關部分责令更正,傳递批判;造成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的,對重要卖力人、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與降级、罢职、解雇的行政處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當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违背本条例的划定發给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谋划允许證的,由本级人民當局或上级人民當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傳递批判,责令收回违法發给的證书;并可以對重要卖力人、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與行政處罚。
第四十五条 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违背本条例划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期限更正,赐與告诫;过期不更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罚款:
  (一)未创建、健全醫療废料辦理轨制,或未设置监控部分或專(兼)职职员的;
  (二)未對有關职员举行相干法令和專業技能、平安防護和告急處置等常识的培训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废料采集、输送、储存、處理等事情的职员和辦理职员采纳职業衛生防護辦法的;
  (四)未對醫療废料举行挂号或未保留挂号資料的;
  (五)對利用後的醫療废料输送东西或输送車辆未在指定地址實時举行消毒和干净的;
  (六)未實時采集、输送醫療废料的;
  (七)未按期對醫療废料處理举措措施的情况污染防治和衛生學结果举行檢测、评价,或没有将檢测、评价结果存档、陈述的。
第四十六条 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违背本条例划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期限更正,赐與告诫,可以并處5000元如下的罚款;过期不更正的,處50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
  (一)储存举措措施或装备不合适情况庇護、衛生请求的;
  (二)没有将醫療废料依照种别分置于專用包装物或容器的;
  (三)未利用合适尺度的專用車辆输送醫療废料或利用输送醫療废料的車辆输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配或监控装配未常常處于正常運行状况的。
第四十七条 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有以下情洗牙粉,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期限更正,赐與告诫,并處5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过期不更正的,處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造成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的,由原發證部分暂扣或撤消执業允许證件或谋划允许證件;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在输送進程中抛弃醫療废料,在非储存地址倾倒、堆放醫療废料或将醫療废料混入其他废料和糊口垃圾的;
  (二)未履行伤害废料转移联单辦理轨制的;
  (三)将醫療废料交给未获得谋划允许證的单元或小我采集、输送、储存、處理的;
  (四)對醫療废料的處理不合适國度划定的情况庇護、衛生尺度、规范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對污水、沾染病病人或疑似沾染病病人的分泌物,举行严酷消毒,或未到达國度划定的排放尺度,排入污水處置體系的;
  (六)對收治的沾染病病人或疑似沾染病病人發生的糊口垃圾,未依照醫療废料举行辦理和處理的。
第四十八条 醫療衛朝气構违背本条例划定,将未到达國度划定尺度的污水、沾染病病人或疑似沾染病病人的分泌物排入都会排水管網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扶植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更正,赐與告诫,并處5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过期不更正的,處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造成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的,由原發證部分暂扣或撤消执業允许證件;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產生醫療废料流失、泄露、分散時,未采纳告急處置辦法,或未實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分和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陈述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更正,赐與告诫,并處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造成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的,由原發證部分暂扣或撤消执業允许證件或谋划允许證件;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無合法来由,阻碍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法律职员履行职務,回绝法律职员進入現场,或不共同法律部分的查抄、监测、查询拜访取證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更正,赐與告诫;拒不更正的,由原發證部分暂扣或撤消执業允许證件或谋划允许證件;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辦理惩罚条例》,组成违背治安辦理举動的,由公安構造依法予以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有集中處理醫療废料前提的屯子,醫療衛朝气構未依照本条例的请求處理醫療废料的,由县级人民當局衛生行政主管部分或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期限更正,赐與告诫;过期不更正的,處1000元以上膝蓋穴位貼,5000元如下的罚款;造成沾染病傳布或情况污染變乱的,由原發證部分暂扣或撤消执業允许證件;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获得谋划允许證從事醫療废料的采集、输送、储存、處理等勾當的,由县级以上處所馬桶刷,人民當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當即遏制违法举動,充公违法所得,可以并處违法所得1倍如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让渡、交易醫療废料,邮寄或經由过程铁路、航空運输醫療废料,或违背本条例划定經由过程水路運输醫療废料的,由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情况庇護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让渡、交易两邊、邮寄人、托運人當即遏制违法举動,赐與告诫,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违背本条例的划定運输醫療废料,仍予以運输的,或承運人将醫療废料與搭客在统一东西上载運的,依照前款的划定予以惩罚。
第五十四条 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集中處理单元违背本条例划定,致使沾染病傳布或產生情况污染變乱,给别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當民事补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规划生養技能辦事、醫學科研、讲授、尸身查抄和其他相干勾當中發生的具备直接或間接傳染性、毒性和其他風险性废料的辦理,按照本条例履行。
第五十六条 部队醫療衛朝气構醫療废料的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军衛生主管部分参照本条例制订辦理法子。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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